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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顺孟和:敢于担当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考量
来源:人民网-内蒙古频道    2016年10月08日    点击量:1300    字数:2189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就领导干部发扬担当精神作出了一系列论述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。多次强调“坚持原则、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”,把敢于担当作为“好干部”与“四铁干部”的重要标准,要求广大党员干部“对党忠诚、个人干净、敢于担当。”总书记之所以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、勇于攻坚,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来的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,深刻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矢志不渝的民族担当、无私奉献的为民担当、坚定不移的改革担当和恪尽职守的职责担当。


面对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种种复杂情况,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“为官不为”三种情况:一是能力不足而“不能为”,二是动力不足而“不想为”,三是担当不足而“不敢为”。这些问题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,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。


表现之一:在思想上存在着少干事就少出事、越多干事就越容易被问责的思想顾虑。现在一部分干部存在着“精致的利己主义”思想,一事当前总是认真算计怎样才对自己有利,算来算去认为,多干事的人出错的几率更高,多干事的人招惹是非的几率更高,多干事的人得罪人、被人告状的几率更高。甚至在一些干部头脑中认为现在GDP多点少点都没关系,安全稳定出了问题才是大问题。项目上得少一些,拆迁、土地、环保等矛盾就少一些,宁肯少干事也要不出事,不敢担当、不负责任,当太平官、逍遥官。


表现之二:把守纪律、讲规矩和主动服务、创造性开展工作对立起来。一部分干部抓工作促落实不积极、不主动,一切等上级指示、等顶层设计,不敢越雷池半步,缺乏基层和地方的首创精神。现在部分机关干部是门好进了、脸好看了,上下班也准时准点了,但就是出工不出力、出力不出活。实事求是地讲,基层和地方的很多事情,既要求我们做好本职工作,也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,有的事情需要跟进,有的事情需要协调,有的事情需要走出去沟通对接。特别是在当前企业预期不稳的情况下,对于一些大项目好项目,地方政府能够更主动一些、更积极一些,项目落地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,坐在家里等和主动出去跑,其结果截然不同。


表现之三:一般化的工作方式、一般化的领导方式,缺乏勇于担当、攻坚克难的精气神。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领导层面,有些是存在主要领导层面。突出表现就是步子不大年年走,贡献不大年年有,一碗温吞水,比上不足,比下有余,不是最前你别嫉妒我,不是最后你问责不了我。至于那些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、瓶颈和梗阻问题,能推就推、能躲就躲、能绕就绕、能拖就拖。


解决“不能为”问题主要是通过持续不断地加强学习,加强实践锻炼,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素质和能力。当前,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好“不想为”和“不敢为”的问题。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敢于担当、为敢担当者担当,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、鼓励担当者、保护担当者,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勇往直前、克难攻坚,敢想敢干、敢闯敢试,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奋勇拼搏。具体讲,就是要抓好“四个机制”的健全完善。


一是问责机制。“有权必有责,有责要担当,失责必追究。”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,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,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,把该打的板子狠狠地打下去,层层压实责任、层层传导压力,让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成为常态,用问责砥砺干部,用担当诠释忠诚。认真贯彻落实好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(试行)》,着力解决不能为、不想为、不敢为的问题,着力解决为官不正、为官不为、为官乱为的问题,切实做到让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。


二是导向机制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,“要着力强化敢于担当、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,把那些想改革、谋改革、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,激励干部勇挑重担”。在新形势下,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好考核“指挥棒”作用,更加注重勇于担当、攻坚克难,更加注重真抓实干、务求实效,加压力、增动力、出活力,切实形成“三严三实”的行为导向、干事创业的用人导向和真抓实干的作风导向。


三是激励机制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,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,严格按照党的原则、纪律、规矩办事,不滥用权力、违纪违法,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、工作上支持、待遇上保障、心理上关怀,让广大干部安心、安身、安业,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、充满信心,积极作为、敢于担当”。为此,必须把想干事、能干事、干成事的干部选出来、用起来,在精神上鼓舞、在物质上奖励、在政治上提升,坚决杜绝干与不干一个样、干好干坏一个样、快干慢干一个样,坚决不搞论资排辈、平衡照顾。


四是容错机制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这“三个区分”,就是要求我们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、锐意进取的干部,给创新的干部、担当的干部、真抓实干的干部一定的“试错权”,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真正让干部心无旁骛地谋改革、促发展,甩开膀子干事业。决不能让工作中的“领头羊”成为失误的“替罪羊”。(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、呼和浩特市委书记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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